

發(fā)布時間:2024/7/17 10:59:42 點擊量:
一、基本案情
撤銷復審商標:

2018年10月26日,自然人王波在第5類“減肥茶;膳食纖維;藥茶;中藥材;枸杞;人參;小麥胚芽膳食補充劑;嬰兒食品;營養(yǎng)補充劑;礦物質食品補充劑”申請注冊“遠嵐及圖”商標,2019年7月28日該商標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
2022年7月28日,該商標被自然人蘇珊提出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了撤銷注冊的裁定。在商標撤銷復審階段,我司通過指導商標權人完善相關使用證據,成功推翻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的撤銷裁定,最終維持了“遠嵐及圖”的注冊,有效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復審商品上是否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在復審時,我司深入挖掘證據鏈條,指導商標權人補充提交了交易記錄、銷售訂單、周年慶宣傳單及購買單據等關鍵的有效商標使用證據資料,成功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可。
三、何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撤三,指的是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的制度。眾多撤三案件被行政機關或法院認為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注冊商標被撤率非常高。因此,商標權人在生產經營中留存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尤為重要。
通常注冊商標的使用往往體現(xiàn)在具體的實物上,包括產品、產品標簽、產品外包裝、經銷合同、宣傳冊、廣告合同等,為留存有效的使用證據,需要對上述實物進行如下規(guī)范:
(1)能夠體現(xiàn)出使用的商標標志;
(2)能夠體現(xiàn)該商標是使用在其核定注冊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體現(xiàn)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但應證明許可事實;
(4)能夠體現(xiàn)商標的使用日期。
在企業(yè)在無法準確分辨何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時,建議企業(yè)盡可能多保留商標使用痕跡,在遇到商標被提撤三時,充分與代理機構溝通,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現(xiàn)商標有實際使用,但無有效使用證據而被撤銷商標的尷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