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時間:2012/12/24 13:35:19 點擊量: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訴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商標侵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2年5月1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1550869號“三一”與第6131503號“三一”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行為;二、被告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三一”文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四十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馬鞍山市三一重工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了上訴,并在二審訴訟期間主動把企業(yè)名稱變更為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司田達良律師作為本案一、二審訴訟的代理人,通過與企業(yè)密切配合,成功地在本案中認定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為馳名商標,從而有效地打擊了故意侵犯三一重工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違法行為。
